本新闻来自上海市环保局网站

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17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徐菲,陈华
    电话:23115692
    传真:63555227
    电子邮箱:joinxufei@163.com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日

上海市2017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长三角地区2017年度企业环境行为本市评价工作由我局组织开展。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评范围
    本次参评企业共2567家(名单见附件1),评价范围包括两类:
    第1类,2017年度的本市重点排污单位;
    第2类,2017年度被本市环保系统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1、第1类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及区环保局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参与初评。
    2、第2类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及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自行组织实施。
    市环保局处罚的企业,属于自贸区或区管企业的,由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或区环保局自行组织实施评价,市环保局予以协助。
    既纳入第1类参评企业名单,又被环保部门处罚过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或区环保局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参与初评。
三、评价标准
    本次工作主要根据《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暂行)》和“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相关要求,并对接法律法规变动情况,确定了11类14个指标(见附件2)。
    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以最差等级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进行标示。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第1类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确定名单:根据长三角地区的工作要求,统一确定参评企业名单(2018年7月);
    2、初评和复核:市、区环保部门和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析确定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形成初评结果(初评表格见附件3)——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反馈表格见附件4)——复核企业反馈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意见(评价结论意见表见附件5),并填写《长三角地区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见附件6),(上述工作请在10月30日前完成,并将汇总表-即附件6传真至我局法规处)。
    3、确定最终结果:市环保局会审,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参与会审并上报评价结论意见表(即附件5,需加盖单位公章),研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11月中旬)。
    4、告知和公布:市、区环保部门和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分别告知企业最终评价结果(11月底)。
    市环保局公布相关评价结果。
    (二)第2类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工作程序,参照第1类进行,11月中旬评出最终评价结果,并填写《长三角地区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市环保局。相关评价结果由市环保局统一公布。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本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表见附件7,9月7日前传真至我局法规处),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要完整收集评定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要做好与相关企业情况沟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的环境行为,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四)本次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两级环保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7年度长三角地区参评企业上海地区名单
      2.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
      3.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初评表
      4.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初评结果反馈表
      5.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论意见表
      6.长三角地区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
      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联系表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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