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推动公众参与,上海市环保局修订并发布《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03年开展有奖举报试点工作,2011年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举报范围,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二、《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突出引导公众参与的价值导向
《办法》修订中突出引导公众参与的价值导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举报予以奖励: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举报便捷度,提升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二是增加举报途径,鼓励公众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上传违法行为线索,简化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三是增设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机制,便于社会公众对环保部门监督,构建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四是增加荣誉奖励,丰富奖励形式,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扩大举报奖励范围
2014年以来,国家和本市的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中,综合考虑环境监管新要求及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力,举报范围重点突出三类奖励事项:一是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行为,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二是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如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三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犯罪行为。
同时,《办法》修订中,明确举报奖励的基本条件及举报奖励程序,环保部门定期梳理举报情况,确定奖励事项名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使公众监督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
(三)适当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办法》修订中,提高了奖励标准,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奖励500-5000元,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5000-20000元,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对案件办理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四)提高有奖举报便捷度
《办法》修订中,优化奖励程序,提高奖励领取便捷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