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环发【2023】44号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一市两省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在近两年示范区试行相关环评改革举措的基础上,现就深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按照拉长长板、贡献长板的要求,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和推行一市两省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二、改革范围

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改革集成。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二)坚持示范引领。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

(三)强化跨域协同。建立健全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一市两省三级八方共同谋划、共同推进,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真正做到惠企惠民。

(四)推动绿色转型。以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根本,把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口,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管理,引导和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四、改革举措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在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可实施以下改革措施:

1.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

3.探索开展环评备案制。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且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可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区一县可探索将环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并将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

4.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

5.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实行豁免环评的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见附件1。

6.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该表中的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应的项目环评类别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环评类别降级的项目仍参照降级前的类别要求。

7.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废水治理、废气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

8.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

(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9.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在先行区域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

10.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

11.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加强两区一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融合协调,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打造成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12.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畅通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督察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

13.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示范区两区一县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互相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14.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属于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告知承诺审批、备案制范围的项目而擅自变更环保前期手续办理方式的,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环保前期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15.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是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举措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指导力度。两区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总结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交流探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示范区全域环评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强化改革保障。两区一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为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供支撑条件。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6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一市两省现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

 

附件:1.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

2.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

3.名词解释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2023年12月22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示范区改革文件正式印发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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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问答

问:《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突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1年10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21〕260号)印发实施。该文件规定试行的各项改革措施于2023年11月失效。为保障示范区行之有效的环评改革政策的延续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商议,在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基础上,继续发文实施相应环评改革措施。

问:2021年10月印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版)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答:该《指导意见》(试行版)印发实施后,示范区执委会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相关环评改革措施的实施成效评估。评估认为,示范区环评制度集成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成效评估表明,1年内示范区降低环评文件等级项目数量350多个,环评豁免项目112个,300多个告知承诺审批,“打捆环评”小微企业26家;改革区域内项目环评编制时间平均缩短65%,编制费用平均减少55%;实施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的审批项目,减少了72%的审批时限。在推进环评改革的同时,通过强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改革风险总体可控。

问:《指导意见》修订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自2023年初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成效评估。示范区执委会牵头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开展绩效评估,经企业调研、部门走访、资料收集、专家审议等工作,2023年3月形成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成效评估》报告,为下一步持续推进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强化对接沟通。加强沪苏浙三地对接交流,建立工作微信联络群,就下一步持续推进示范区环评改革工作加强常态化沟通交流。2023年6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专门发函沪苏浙相关单位,征求对原文件修订方式、修订内容等建议。

(三)修订指导意见。结合改革措施的成效评估情况、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原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8月发函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该文件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

(四)公开征求意见。8月底开始,分别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和示范区执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开展为期1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上旬,厅环评处征求厅内各相关处室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在10月上旬完成了相关修改工作后报送合法性审查程序。

问:《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地区?

答:该指导意见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实施,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问:《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答:改革举措主要包括四大方面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出了对具备改革条件的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可实施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简化环评编制工作、探索开展环评备案制、优化排放总量管理等4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列出了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列出了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清单,除畜禽养殖外,其余均为环评报告表类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环评审批服务等4项工作举措。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等3项措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出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等4条举措,通过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问:《指导意见》的这些改革举措有哪些特点?

答:这些改革举措,突出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工作的前瞻性。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融合、强化环评制度与其他环保制度的深度融合等工作,是国家环评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以此为引领加强探索,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

二是改革的集成性。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的环评改革举措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具体改革举措也各有侧重点。本指导意见吸收两省一市和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促进环评制度改革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三是措施的有效性。《指导意见》提出的15条具体举措,都是经过两省一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沟通对接后,认为是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改革风险可控的环评改革举措。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备案制、告知承诺审批、探索“两证两办”、开展碳评价等改革措施,均已在一市两省部分区域先行探索,从实践来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问:这次《指导意见》主要修订内容是哪些?

答:主要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在“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中增加了“探索开展环评备案制”的改革举措。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文件精神,以及示范区各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增加“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且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可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区一县可探索将环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等表述。

(二)适当增加了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范围。根据各地意见建议和改革措施绩效评估情况,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由原来的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增加至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

(三)增加了附件“名词解释”。对文件中涉及的重点污染物、“零土地”技改项目、“绿岛”环境治理模式等提法进行了明确定义,便于各地统一执行尺度。

(四)其他。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表述,完善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关表述;细化明确了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处理工艺设施类型;增加了对实行环评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完善了“保障措施”等处的部分表述内容等。

问:《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时间是怎样的?

该《指导意见》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2024年1月26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处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28869159,2886905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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